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中*限公司(简称中*司)因与上诉人百花洲*责任公司(简称百*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6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司与百*版社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司与百*版社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中*限公司、百花洲*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七元五角,由百花洲*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六元,减半收取八十三元,由百花洲*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天津中*限公司负担五十八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