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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合麦田音**限公司与北京音乐之声餐**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音乐之声餐*限公司(简称音乐之声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太合麦田音*限公司(简称太合麦田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221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音*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音*公司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音乐之声餐*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二元,由北京太合麦田音*限公司负担一百六十二元(已交纳),由北京音*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四元三角八分,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二元一角九分,由北京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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