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国家*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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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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