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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北京三代动力**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三代动力*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代动力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代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7月31日,上海市版权局出具作登字:09-2006-A-139号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上海相亲情人,作品类型:文字作品,作者李某某,作品完成日期2006年3月5日。

2006年11月,现*版社出版了书号为ISBN7-80188-649-X的《乌鸦想亲情人》一书,在该书封面上注明“段甲”字样,同时还注有“原名《上海相亲情人》,新浪网读书频道最佳原创小说,腾讯网“作家杯”原创文学大赛强力推荐作品,猫扑网强力推荐作品。”版权页上注有作者段*,并印有字数218千字等。

二、经*某某申请,2008年5月12日,浙江*信公证处(以下简称金华公证处)出具了(2008)浙金证民字第1406号公证书,内容为:2008年5月11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在公证处内操作计算机,进入WindowsXP操作系统;在系统桌面新建文件夹,命名为V8段乙;打开IE空白主页,在URL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uucun.com”,进入该网站首页,出现标题为“UUCUN-最专业手机搜索无线媒体代表”的网页;在网页左侧UU视窗-PC上的WAP浏览器栏中的悠悠村搜索引擎下文本框输入“http://wap.v8booker.com”;点击“转到”按钮,内容转换成“V8书客”页面;依次通过点击读书、搜书链接进入V8搜书页面,在搜书文本框输入“上海相亲情人”,选择“按书名”;点击“确定”;内容转换成按书名上海相亲情人搜书结果“[全]上海相亲情人、[连]新上海相亲情人”页面;点击“[全]上海相亲情人”,内容转换成上海相亲情人内容介绍页面;点击“进入目录”,内容转换成上海相亲情人章节目录页面;点击“阅读”,显示上海相亲情人小说正文内容等;并对网页进行实时打印附卷,按数字顺序编写将网页内容保存到桌面V8段乙文件夹下新建文件夹上海相亲情人内,同时将现场保存的网页制成光盘封存。根据该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中,《上海相亲情人》相关介绍页面显示,更新时间为:2007年5月18日、作者:佚名、首席维护:猫扑读书、状态:全本、简介:无等。

2008年8月,李*某以三代动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登载其享有著作权的小说《上海相亲情人》,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因(2008)浙金证民字第1406号公证书所附光盘当庭无法显示相关内容,后李*某撤回起诉。

2008年11月18日,李*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在金华公证处内,将(2008)浙金证民字第1406号公证书的备份光盘打开,对光盘中显示的内容申请保全。金华公证处对此于2008年11月20日出具(2008)浙金证民字第2637号公证书一份。李*某遂再次向法院起诉。

审理中,三代动力公司演示了用户通过www.v8booker.com上传作品流程,及其自身提供在wap网站上的阅读作品和用户上传的作品均须由三代动力公司同一后台管理系统操作、审核、最后得以共享的情况。李某某当庭确认三代动力公司已于2008年8月将涉案作品从其网站上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

一、李*某系小说《上海相亲情人》的作者,其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三代动力公司未经李*某许可在其wap.v8booker.com网站上登载小说《上海相亲情人》供用户阅读,且未署李*某作者姓名,侵犯了李*某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李*某虽未使用无线设备直接登录三代动力公司wap.v8booker.com网站收集证据,但其提交的相关公证文件显示的内容已能表明在互联网上通过第三方网站提供的浏览软件登录三代动力公司网站保全《上海相亲情人》小说内容与李*某的作品内容一致,且三代动力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公证过程中有因计算机语言的转换所存在的相关数据丢失、失真,并且已被篡改的事实,因此对三代动力公司有关李*某提交的公证文书内容不具有客观性和证明力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另三代动力公司虽欲举证证明涉案小说系由名为“猫扑读书”的用户上传,也向法庭提供了打印的在其后台管理系统中保留的“猫扑读书”申请个人用户空间的注册信息、涉案作品的来源空间、上传、申请开放、审核通过、最后更新的时间以及点击数等相关信息,但由于:1、三代动力公司自认其既为用户提供信息存贮空间服务,又直接提供网络内容服务;且三代动力公司自身提供的阅读作品与用户上传的作品均系通过同一后台管理,因此,仅仅依据虚拟的网络用户名并不足以区分被告网站作品的不同来源,三代动力公司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作品与其自身上传的作品来自于不同的网络终端;2、三代动力公司称因其网站有大量用户上传作品,故无法长时间保留上传用户的IP地址,但三代动力公司既然能保留大量作品的上传用户名,及上传、申请开放、审核通过、最后更新的时间等信息,却就最容易区分作品不同来源的上传用户的IP地址不作留存,三代动力公司的上述解释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故基于上述分析,三代动力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涉案作品来源于用户上传的事实。

二、鉴于三代动力公司侵犯了李*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李*当庭确认三代动力公司已将本案系争作品从其网站上删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李*请求判令三代动力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由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李*请求判令三代动力公司在www.v8booker.com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缺乏依据,该院对此不予支持。李*根据三代动力公司使用作品的字数计算经济损失,有其合理之处,但李*主张的数额明显过高,其计算标准本院难以采纳。至于李*请求合理支出费用中的因三代动力公司设置技术障碍而应承担其他相关案件的诉讼费用,依据不足,该院难以支持。现李*未能提供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的证据,三代动力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故该院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金额。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三代动力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ap.v8booker.com网站首页上,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向李*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该院审核);二、三代动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三、对李*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三代动力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三代动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三代动力公司上诉称:1、原审中,李某某提供证明侵权的唯一证据是金华公证处的公证书,该公证书所显示的相关保全内容系使用UU视窗浏览器软件搜索三代动力公司的wap网站而取得。然而,上海网*限公司出具的《特别声明》说明UU视窗浏览器软件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系统缺陷,使用该软件可能因“随机性链接错误”而链接其他网站的内容,因此该公证书所显示的相关保全内容根本不是真正wap网站的原始内容,故该公证书缺乏证据的客观性,不具有证据效力,原审判决采纳该公证书有误;2、原审判决以上诉人未能提供上传用户的IP地址等为由,判定上诉人不能证明涉案作品系用户“猫扑读书”上传,没有法律依据;涉案作品系用户“猫扑读书”上传,而“猫扑读书”系上诉人网站的个人空间所有者,上诉人在本案中为用户提供的是空间存储服务,而非内容服务,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3、涉案作品登载于wap网站,供网友免费阅读,wap网站需要用手机登陆,其受众群体、用户量、点击数、影响力等较之互联网站相差极大,且涉案作品及其作者不具有较高知名度,即使上诉人构成侵权,相应的侵权损失也显著轻微,故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上诉人要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某某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三代动力公司、被上诉人李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1、提供悠悠村网站UU视窗浏览器软件的上海网*限公司就本案出具《特别声明》称,“由于技术的不完善和复杂的网络环境,必然存在数据丢失、数据失真甚至随机性链接错误等情况,从而导致用户在PC上看到的内容与wap网站上原始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别”等等。但该《特别声明》并未在悠悠村网站的相关网页中予以公开;2、在三代动力公司后台管理系统中保留的“猫扑读书”申请个人用户空间的注册信息显示:“地区”一栏填写的是“其他”;“手机号”一栏填写的号码是“138001380XX”;3、三代动力公司在本院庭审中称,其自行上传的作品与用户上传的作品页面显示的区别在于,其自行上传的作品有VIP标志,用户上传的作品VIP上面有横杠,并确认此区别在涉案网站上未进行说明。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金*证处的公证书是否可作为侵权证据的问题。首先,金*证处在进行本案的公证保全活动中,使用UU视窗浏览器软件搜索了三代动力公司涉案网站上的相关内容,并对涉案网站上存在的《上海相亲情人》小说内容进行了保全,金*证处在进行上述公证活动时,遵守了法律,坚持了客观、公正的原则;其次,在上海网*限公司出具的《特别声明》中,虽然有“由于技术的不完善和复杂的网络环境,必然存在数据丢失、数据失真甚至随机性链接错误等情况,从而导致用户在PC上看到的内容与wap网站上原始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别”等等内容,如果该内容客观、真实,那么该《特别声明》也只能理解为,由于UU视窗浏览器软件存在缺陷,因此使用该软件时可能发生数据丢失、数据失真、随机性链接错误等情况,而不应理解为该软件由于存在缺陷,使用该软件时必然发生数据丢失、数据失真、随机性链接错误等;再次,三代动力公司也确认金*证处在进行上述公证活动时,在涉案网站上确实存在与《上海相亲情人》同名的作品;由于三代动力公司不能证明在涉案网站上存在的该同名作品与李某某的《上海相亲情人》作品系不同作品,且三代动力公司不能证明金*证处在使用该软件进行上述公证活动时,发生了数据丢失、数据失真、随机性链接错误等。故对三代动力公司提出的金*证处的公证书不能作为侵权证据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三代动力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还是内容服务的问题。首先,三代动力公司自认其既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又直接提供内容服务,其自行上传的作品与用户上传的作品系通过同一后台管理,且其自行上传的作品与用户上传的作品页面显示的区别仅在于,其自行上传的作品有VIP标志,用户上传的作品VIP上面有横杠,而此区别在涉案网站上也未进行说明;其次,三代动力公司虽主张涉案作品系由网名为“猫扑读书”的用户上传,并提供了“猫扑读书”申请个人用户空间的注册信息。但该注册信息在“地区”栏中显示的是“其他”、在“手机号”栏中显示的是“138001380XX”,该信息明显缺乏可信度,且三代动力公司又不提供上传涉案作品的IP地址。故三代动力公司提出涉案作品系用户“猫扑读书”上传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三代动力公司未经李*许可,在其网站上登载李*的涉案作品,侵犯了李*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在李*未能提供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的证据,三代动力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并无不当,三代动力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三代动力*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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