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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上海**修中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上海*修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缴),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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