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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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