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XX**限公司与北京X**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限公司诉被告XX*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