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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上海市分行与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中国*上海市分行、第三人上海*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1年10月11日起由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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