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限公司诉被告XX*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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