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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