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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宿迁**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宿*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被告灵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告系《求职可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原名《求职,不妨先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一文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近期,原告浏览互联网时,偶然发现上述作品被被告于2011年8月15日上传于其公司所经营的“宿迁人才网”,用于商业盈利活动(网址详见:http://sqrcw.com/html/Article/article-newsid-14890.html)。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原告的授权,擅自将原告作品刊发于其所经营的商业网站,用于商业盈利活动,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求职,不妨先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一文所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作品;2.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原告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4.被告承担公证费800元、差旅费1200元等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灵感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没有异议;2.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从其他网站转载刊登涉案作品的行为属于公益性质而并非盈利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3.被告在得知原告主张权利后已停止了侵害;4.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5.被告上传的文章截至2014年10月24日点击量仅为23次,说明原告的文章并无独创和新颖之处,没有市场价值,且被告经营的网站仅面向宿迁。被告在庭前与原告协商,愿意给予2000元经济补偿,但原告认为金额太低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其扩大的损失包括路费等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广州日报》“职场周刊”版刊登了《求职可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一文,全文共约1300字,注明“文/杨*”。该作品于2013年7月18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登记的作品名称为《求职,不妨先请老板吃顿“免费的午餐”》,著作权人为杨*,首次发表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

灵感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8日,其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销售、维护,网站设计、制作,电子产品加工、销售、维修,智能家居产品研发、销售、安装,监控设备销售及安装。灵感公司自认其系“宿迁人才网”网站的经营者。“www.sqrcw.com”系“宿迁人才网”网站首页网址。

2014年10月24日,浙江*一公证处根据杨*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14年10月27日出具(2014)浙甬天证民字第50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sqrcw.com/html/Article/article-newsid-14890.html”打开相应页面,该页面显示“宿迁人才网”登载《求职可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一文,载明“作者:宿迁人才网,更新时间:2011-8-1514:26:29来源:编辑部,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23次”。经比对,“宿迁人才网”登载的被控侵权文章《求职可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与杨*在《广州日报》发表的文章《求职可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内容基本相同。杨*在庭审中确认“宿迁人才网”上登载的《求职可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一文已删除。杨*为本案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800元,支出瑞金至宿迁差旅费250元,住宿费278元。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原告杨*提供的《广州日报》、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灵感公司在其经营的“宿迁人才网”登载《求职可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一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杨*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如灵感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结合杨*提供的《广州日报》、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杨*系《求职可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一文的著作权人,享有对该文章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上述权利均在保护期内,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灵感公司未经杨*的许可,将杨*的作品通过其经营的“宿迁人才网”网站(www.sqrcw.com)向公众提供,未向杨*支付报酬,侵犯了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注明作者为宿迁人才网,侵犯了杨*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杨*在庭审中确认,“宿迁人才网”上登载的《求职可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一文已经删除,故杨*主张灵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的侵权作品的诉讼请求,灵感公司已实际履行,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署名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表明其身份的权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杨*主张的要求灵感公司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杨*要求灵感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鉴于灵感公司侵犯杨*著作权的行为仅限于其开办的网站上,受众范围不大,截至杨*公证保全证据时,该文章的浏览人次仅为23次,且灵感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未造成较大影响,故判令灵感公司在其开办的“宿迁人才网”网站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足相适应。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杨*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灵感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独创性程度和影响力,作者杨*的知名度,灵感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杨*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同时参考相关稿酬支付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灵感公司赔偿杨*损失2000元(含合理开支)。

综上,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宿*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

二、被告宿*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宿迁人才网”网站的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公开向原告杨*赔礼道歉,该声明内容至少应保留十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宿迁日报》上公布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宿*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负担150元,被告宿*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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