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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有限公司与宿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以与被告宿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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