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镇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镇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镇知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镇江*有限公司应赔偿华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6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289元。根据华盖创意*有限公司的请求,2013年3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镇江市*公司银行存款7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有限公司。经查,被执行人镇江*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镇江*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镇知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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