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五亭*有限公司、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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