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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有限公司与扬州**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1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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