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08)绍*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刘*于2011年11月9日以“已与被上诉*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刘*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刘*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刘*、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