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索切**有限公司诉被告蓬莱**有限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伊索切**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伊索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索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伊索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王**与莱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九**有限公司与陕西**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好**份有限公司与孙**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三一**限公司与烟台市**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口**限公司与伊索切**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栖霞市**有限公司与伊索切**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栖霞**有限公司与伊索切**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莱州**限公司与姜**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辰**有限公司与邱则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