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栖霞市**有限公司与伊索切**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索切**有限公司诉被告栖霞市**有限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伊索切**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伊索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索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8.50,由原告伊索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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