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莱州**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670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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