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田雷*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有限公司、被告潘*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田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福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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