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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有限公司与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翟保钢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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