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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列**限公司与厦门**限公司、厦门**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201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列*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限公司、被告厦*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2月7日以需进一步搜集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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