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限公司与中国科**信息中心(中国**息中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中国*信息中心(中国*息中心)(下称信息中心)、被告厦门*限公司(下称易名公司)、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下称科*司)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息中心、被告科*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原告是天津市*技术服务部业主,具备注册经营网络域名的资质,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告信息中心提交了EMS快递与电子邮件,要求注册涉案域名,但其不予回复。被告信息中心于2013年10月30日公布了《关于保留部分域名开放的通告》,原告遂于2013年11月6日再次向被告易名公司提出申请,并抄送被告信息中心,但二被告不予理会。后原告发现涉案域名被告科*司注册。原告认为被告信息中心非法预留域名,不给原告注册涉案域名。被告信息中心与被告易名公司违反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高价拍卖牟取巨额利益后,为被告科*司注册域名,这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先申请先注册的权利,也损害了原告网络业务的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转移的bf.CN、guanghai.cn、wen.cn、xie.cn域名为原告所有;2、三被告承担诉讼合理开支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易名公司庭前提交答辩状称,1、易名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称其2013年11月6日向被告易名公司提出申请,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2013年11月6日是向北京新*有限公司提交的涉案域名的申请,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跟易名公司无关;2、原告无权提起本案域名侵权诉讼,也无权要求转移涉案域名。

被告科*司庭前提交答辩状称,涉案域名是根据竞价规则,参与竞拍获得。原告申请注册时,涉案域名处于保留状态,涉案域名开放后,原告没有根据竞价规则参与竞价,原告现在主张转移涉案域名给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就本案争议已经在广东的法院起诉过,现在再次起诉属于滥用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郑*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域名与其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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