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慧**有限公司与北**北创新工程机械销售中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北创新工*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北创新工程机械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北*北创新工程机械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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