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北创新工*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北创新工程机械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北*北创新工程机械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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