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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娃影视文化(北**限公司与王**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缘娃影视文化(北*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缘娃影视文化(北*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缘娃影视文化(北*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缘娃影视文化(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缘娃影视文化(北*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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