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品有限公司与大元建**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贯通管井*限公司诉被告大*建*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1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市*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天津市贯通管井*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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