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贯通管井*限公司诉被告大*建*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1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市*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天津市贯通管井*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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