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有限公司、原告张*与被告吴*、被告厦*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饶*有限公司、原告张*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饶*有限公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饶*有限公司、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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