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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中国科**信息中心(中国**息中心)、厦门**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信息中心(中国*息中心)、厦门*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8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郑*杰诉称涉案域名被他人注册损害了其平等注册域名的权益。郑*杰所称的注册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注册资格或者注册机会,并非民事实体权利。任何一个已经注册的域名都将使注册人以外的所有人丧失注册该域名的机会,显然不能以此提起域名侵权的民事诉讼。本案中,郑*杰也未主张涉案域名的注册侵害了其任何其他民事实体权利。因此,郑*杰的主张不足以说明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次,本案涉及zaozhuang.cn、hechi.cn、jiaozuo.cn三个不同的域名,注册或者注销三个不同域名均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亦涉及不同的权利主体,应当在相互独立的诉讼中单独审理。郑*杰针对上述三个域名在同一案件中提起民事诉讼,缺乏相应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综上,郑*杰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郑*杰的起诉。

原审裁定宣判后,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4)思民初字第8106号民事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实体审理。主要理由:一、郑*不是纯粹个人,是天津市*技术服务部这一经营实体的业主,涉案域名与该经营实体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涉案域名均是城市名称,可以由非特定人注册。天津市*技术服务部具有网络业务经营权,一审法院认定“任何一个已经注册的域名都将使注册人以外的所有人丧失该域名的机会”、“郑*对涉案域名没有其他民事实体权利”,违背事实、无法律依据。二、本案原审法官存在乱收费等违法乱纪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上诉人郑*在原审提起诉讼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域名zaozhuang.cn、hechi.cn、jiaozuo.cn与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诉人郑*提出原审法官涉嫌违法乱纪问题,该问题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上诉人郑*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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