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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王**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太*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蔓晶公司)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王*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及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太*限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3年8月2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同),股东蔡*、王*各出资50万元,各持有50%的股权。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包装材料、五金工具、机电设备等。经营十年间,原告在国外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被告蔓*司系于2013年1月21日以王*表妹苏*的名义设立、由王*弟弟王*担任监事的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工产品、建材、五金工具、机电设备等。原告于2005年12月15日在中国万网注册登记了“sunfar.net.cn”计算机网络域名,到期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并主要使用该域名作为邮箱后缀与国际客户进行业务联系和交易。被告蔓*司于2012年11月20日在中国万网注册登记了“sunfar.org”计算机网络域名,并使用“sunfar.org”作为邮箱后缀与原告国外客户进行业务联系和交易,致使原告客户多次混淆,抢走原告订单或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王*曾担任原告总经理一职,获取了原告的大量客户信息,现其是“sunfar.org”网络域名的主要使用人。原告认为,其与被告蔓*司的经营范围几乎相同,双方注册的计算机域名极为相似,被告蔓*司可通过被告王*获知原告的客户信息,从而与原告的客户进行联系和交易。被告蔓*司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与被告王*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网络域名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其注册的“sunfar.org”计算机网络域名;二、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限公司辩称:一、其并非被控侵权域名的注册人及实际使用人,该域名的注册人是WINNERPACKSLIMITED(以下简称WIN*KS公司);二、以sunfar开头的域名可注册很多,被控侵权域名在法律上被允许注册且与原告涉案域名差异明显,不会造成公众混淆,原告的域名没有对应网站,仅是业务中使用对应的邮箱;三、原告主张其通过王*获得客户信息进行交易无相应依据,其未实际使用过以sunfar.org为后缀的邮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及涉案域名基本信息

原告太*司于2003年8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13年8月28日,后未办理延长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装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等。

被告蔓*司于2013年1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照明电器、五金工具、机电设备、橡塑制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等。2013年2月21日,上海市*奉贤分局核准被告名称、经营范围变更及章程备案登记申请,被告原企业名称上海*限公司变更为现名。

被告王*为原告太*司的股东之一,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各占50%股份。庭审中,原告陈*于2012年12月末从其处离职。

原告于2013年6月9日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以下简称徐汇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网页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就此出具(2013)沪徐*字第467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内容显示,登录中国万网官网(网址:www.net.cn),查询到域名sunfar.net.cn的注册日期为2005年12月15日,注册人为原告,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5日;域名sunfar.org的注册日期为2012年11月20日,注册商为北京万*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注册人公司为WinnerPack,注册人/Email为SuLouisa/lulusu0412@yahoo.com.cn,登记人电话为XXXXXXXXXXX,登记人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2012年10月11日,WIN*K*司于英格兰与威尔士注册成立,公司性质为股份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股份为1英镑,分为1股,LULUSU拥有该公司全部股份。

中国*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年4月账单显示,号码XXXXXXXX的用户为王*风。王*风于2013年11月29日向上海市松*仲裁委员会递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显示,王*风请求裁决太*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拖欠的2012年11月工资。

庭审中,原告就被控侵权域名的注册信息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被调查人为北*公司),原告经调查后表示北*公司答复称该域名的注册信息即(2013)沪徐*字第4671号公证书显示内容。被告蔓*司确认sunfar.net.cn系原告域名,并表示其法定代表人苏*亦为WIN*KS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当时为开展国际贸易而在英国注册该公司,苏*让WIN*KS公司员工向北*公司注册了sunfar.org域名,登记信息中的“WinnerPack”可能系笔误,因后续WIN*KS公司一直未运作,故sunfar.org的域名及邮箱未实际使用。被告蔓*司同时表示WIN*KS公司注册域名时所留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地址可能是被告王*的家庭地址,苏*与被告王*系表姐妹关系,因当时苏*与家里有矛盾,故未留其本人的家庭地址。

二、原告主张两被告的侵权事实

2014年5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徐*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访问相关邮件并进行截图、打印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就此出具(2014)沪徐证经字第338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1、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mail.sunfar.net.cn”进入企业邮箱,输入用户名caiyx及相应密码后进入邮箱首页,显示当前用户为蔡*﹤caiyux@sunfar.net.cn﹥,左侧邮件夹一栏中“自定义邮件夹”项下显示“蔡”“MagnusEmail”两个邮件夹,点击“MagnusEmail”邮件夹,共6封邮件,主题及内容均为英文。2、经翻译,公证书的后续步骤及内容如下:点击“2013年1月5日、主题为ENC:新报价-钢水龙头管”的邮件,显示该邮件的发件人为Magnus-Suprimentos﹤suprimentos@ramadaferramentas.com.br﹥、收件人为wjf﹤wjf@sunfar.org﹥,wjfe﹤wjfe@sunfar.net.cn﹥,内容为询问样本等,该邮件后附2012年12月22日至同年12月28日Magnus-Suprimentos与wjf的多封往来邮件,wjf使用邮箱均为wjf@sunfar.org,其在邮件中被称为WangJinfeng,其落款亦为WangJinfeng;3、再依次点击邮件清单中2013年2月25日主题为新订单、2013年3月7日主题为交货、2013年4月1日主题为付款的邮件,该些邮件的发件人及收件人信息同第一封邮件,内容为Magnus向WangJinfeng订购大锤、紧固螺母、铝合金水平尺等五金产品并要求确认发货、付款等;4、点击邮件清单中2013年7月5日主题为SIMETALL新订单的邮件,显示该邮件的发件人为wjf@sunfar.org,收件人为Magnus-Suprimentos及wjfe,内容为WangJinfeng与Magnus确认交易中的细节,下载并打开该邮件的附件,内容为2013年7月5日销售确认函,抬头为MaritimeBringsliLtd,地址英国威尔士卡迪夫格兰歌镇公司路XXX号La大厦1楼B室MSH4818,税号:XXXXXXX,电话021-XXXXXXXX,电子邮件wjf@sunfar.org;购方为SIMETALLIND.ECOM.DEFERRAMENTASLTDA,货物名称为大铁锤、螺栓刀具等,装运港及目的地为从中国至巴西,收款户名MARITIMEBRINGSLILIMITED,账号098-741812-838,银行名称为汇*行香港。该销售函末页买方确认处为空白,卖方确认处有“王*”的个人签章,原告表示该签章系电子签章;5、点击邮件清单中2013年1月15日的邮件,发件人为Magnus-Suprimentos,收件人为caiyx(caiyux@sunfar.net.cn)等,内容为对2013年1月8日CaiYuxiang邮件的回复,前信中CaiYuxiang(落款ThepresidentofSUNFAR)表示“去年我已经为你的订单准备了许多产品,但是这些随时可以出运的产品仍然躺在我们的仓库。不知道你现在是否需要,我可以给你3%的优惠。”后信Magnus回复称“谢谢你的邮件,前不久我们确实和WangJinfeng女士谈过此事,由于销量太小,我们不能做太多的品种。请告知你说的是哪个产品,我们可以试着做点什么。”

中国联合*海市分公司2014年4月账单显示,号码XXXXXXXX的用户为苏*。

原告2011年1月7日的出口货物订舱委托单及贷记通知书显示,其曾向SIMETALLIND.ECOM.DEFERRAMENTASLTDA销售货物。

三、其他相关事实

徐*证处于2014年5月27日开具金额为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上海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出具2,900元翻译费发票一张。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013)沪徐*字第4671号公证书、中国*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账单、(2014)沪徐*字第3389号公证书及相应翻译件、出口货物订舱委托单、贷记通知书、中国联合*海市分公司账单、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公证费、翻译费发票,被告提供的公司注册证明、股份证书、翻译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庭审中,原告另提供了上海*限公司收购合同复印件以证明两被告的联系,被告蔓*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未能提供合同原件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亦难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域名系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字符标识,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具有识别的功能,因此,域名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享有实际的利益。本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15日依法注册了sunfar.net.cn域名并将该域名作为企业邮箱的后缀进行实际使用,该域名尚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的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本案中,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注册并使用被控侵权域名sunfar.org与原告客户进行联系,造成原告客户混淆。然相关域名查询信息显示被控侵权域名的注册人公司及注册人均非两被告,原告以该域名注册信息中的地址、电话与苏*及王*存有联系即认定该域名为两被告注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涉案(2014)沪徐证经字第3389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被告王*多次使用sunfar.org为后缀的邮箱与原告曾经的客户SIMETALLIND.ECOM.DEFERRAMENTASLTDA联系人Magnus进行五金机电等外贸购销业务联系,而客户的回函同时发送sunfar.org为后缀的邮箱及王*在原告处的工作邮箱。然邮件所附的销售确认函显示,销售方系位于英国的Mar*,货款亦直接汇入该公司开立于香港的银行账户,虽该销售确认函所留电话021-XXXXXXXX为苏*所有,然苏*亦在境外注册WIN*K*司,故仅凭该电话信息无法得出销售方Mar*即被告蔓*司的结论。且从该销售函显示电子邮件wjf@sunfar.org可知,王*系代表Mar*与境外客户联系,现有证据亦无法推导出被告王*使用被控侵权域名以个人名义开展业务或代表被告蔓*司开展业务的结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关于两被告注册并使用被控侵权域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太*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上海太*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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