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钱良楚与被告OtisElevatorCompany(奥*梯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原告钱良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钱良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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