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良*与OtisElevatorCompany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6400)

审理经过

原告钱良楚与被告OtisElevatorCompany(奥*梯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原告钱良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钱良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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