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诉被告微*司(MicrosoftCorporation)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石*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