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厦门商**有限公司、海宁**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中国*信息中心(中国*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厦门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司)、海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能达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被告美能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互联网中心、商*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起诉称:(2013)海民初字第20876号等案件认定,“在社会公众均不可获得的状态下,任何申请人对该部分域名的申请注册行为都不能产生优先效力”。mnd.cn域名原是预留域名,在未经工信部同意公开的情况下被美能达公司注册,是不公正不公平的。郑*在2014年1月7日向互联网中心发送了电子邮件,要求注销非法注册的mnd.cn域名,而由其注册,但互联网中心不予回复。互联网中心、商*司在管理域名注册的工作中,应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对所有注册人平等对待,却“在社会公众均不可获得的状态下”将mnd.cn注册予美能达公司,损害了郑*平等注册域名的权益。请求判令:一、认定mnd.cn域名的注册非法无效;二、互联网中心、商*司注销mnd.cn域名;三、给予郑*注册mnd.cn域名;四、互联网中心、商*司、美能达公司承担合理开支3000元。庭审中,郑*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互联网中心、商*司、美能达公司承担合理开支5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郑*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mnd.cn域名向任一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出过注册申请,其向互联网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如其所言仅是投诉申请而非注册申请。并且,郑*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mnd.cn域名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郑*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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