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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诉被告中国**息中心、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被告河**有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中国*息中心、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被告河*有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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