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中国*息中心、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被告河*有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