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聚*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3278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2月2日,上诉人北京*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