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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聚*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3278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2月2日,上诉人北京*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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