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中*息中心、北京新*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福安*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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