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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限公司与上饶**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司)、原告张*与被告吴*、被告厦*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名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上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易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伊*司、原告张*诉称,张*是网络域名www.7238.com的所有人,后张*将涉案域名转让给伊*司使用并享有所有权。2014年1月25日,涉案域名被黑客非法转移。被告吴*、被告易名公司均参与了涉案域名的非法转移和交易行为,易名公司为吴*提供了非法交易平台。涉案域名被盗后,原告与吴*、易名公司进行多次交涉,北京*派出所以治安案件受理此案,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被告易名公司坚持要求法院判决,最终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3253元,公司利润损失84688.8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伊*司对域名www.7238.com享有所有权;2、被告吴*返还域名www.7238.com。3、被告易名公司协助原告张*办理网站域名www.7238.com转移至原告张*名下事项;4、被告吴*、被告易名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后原告撤回第1项诉求。

原告伊*司、原告张*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www.7238.com域名的由来及公司产品宣传页等域名使用情况,证明原告注册涉案域名的原由及域名使用情况。

2、域名注册交费、续费等网页,证明www.7238.com的原权利人是张*。

3、新网互联服务合同、新网互联用户服务开通单据及网站备案信息,证明涉案域名主要用于伊*司的网站。

4、国际域名转让合同,证明伊尔司对涉案域名享有所有权。

5、公安网警出具的《受案回执》和《域名被盗工作说明》,证明被告吴*利用易名公司的平台进行非常交易。

6、原告与易名公司邮件沟通往来记录,证明原告发现涉案域名被盗后与易名公司的沟通记录。

7、域名被盗前后的数据流量对比表,证明域名被盗后,伊*司网站减少了大量的数据流量和客户访问量。

8、《利润损失计算方法》、《审计报告》、《利润表》,证明被告已给原告造成损失104618.8元以上。

被告辩称

被告吴*辩称,涉案域名系其向王*购买的,包括涉案域名在内的三个域名总共6万元,款项已经向王*指定的名为王亚龙的账户转账支付;其与王*交易系通过两人的易名账户对账户实现的,并未通过易名公司的平台,也未向易名公司缴纳费用。

被告吴*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聊天记录。

2、转款凭证。

证据1-2共同证明被告吴*向王*购买涉案域名,并已经向王*转账支付6万元。

被告易名公司辩称,1、ICANN是互联网名称与数据地址分配机构,易名公司作为ICANN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有域名转入都根据ICANN的《注册服务商间域名注册迁移政策》执行。域名转入成功都要得到域名原所有者的邮件确认并通过程序接口返回信息,且经原注册商审核后发出域名,易名公司方可接收。涉案域名的转移流程完全按照ICANN的规则要求执行,原告按正常流程提交域名转入,易名公司按规则进行接入。2、转入域名当日即2014年1月25日,原告进行了两次域名带价PUSH,当天易名公司并未收到原告针对域名权属、侵权的任何异议。2014年2月1日,易名公司收到原告的邮件,投诉域名被盗取邮箱密码,在Godaddy账户下的涉案域名被转走,易名公司第一时间将域名冻结7天。后原告报警,易名公司根据警方要求将涉案域名延期冻结至2014年12月16日。对涉案域名,易名公司始终协助原告妥善处理,积极协助警方,原告称易名公司参与涉案域名的非法转移和交易行为,为吴*提供非法交易平台并无事实根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易名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易名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www.7238.com转入记录,证明涉案网站于2014年1月25日转入被告易名公司平台,转入流程符合ICANN规则,拥有完整的FOA。

2、www.7238.com交易记录,证明涉案域名于2014年1月25日转入后在被告易名公司平台的PUSH是合法、有效的。

3、www.7238.com协查通报,证明被告易名公司是按网安大队指令执行涉案域名的冻结。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3年6月4日,原告张*通过其在万网的账户注册了国际英文域名www.7238.com,购买金额为700元,其后原告张*通过万网的账号对www.7238.com进行了多次续费,最后一次续费的时间是2011年3月4日,到期时间是2016年6月4日。2003年9月21日,原告张*与原告伊*司签订《国际域名转让合同》,将域名www.7238.com转让给伊*司,转让价格为700元。

2014年2月11日,原告张*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出所报警称域名www.7238.com被盗,后广*出所受理该案,受案登记表文号为京公西(广*)受字(2014)000040号。2014年2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网安大队(以下简称“西*大队”)向易*司发出《协查通报》,称其接到张*www.7238.com被盗的报案,要求易*司对涉案域名进行冻结,时间至2014年4月16日。2014年4月3日、2014年6月12日、2014年12月3日、2015年4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网安大队又分别发出《协查通报》,现易*司依据上述《协查通报》,已将涉案域名延续冻结至2015年12月16日。

2014年12月3日,西*大队出具一份《工作说明》,载明:受案后,西城*大队与易*司多次进行联系,调查了域名www.7238.com案发前后的转移状况。查明了涉案域名的转移过程如下:2014年1月24日23时35分,域名www.7238.com被易名中国ID账号为6591的用户转移至易名中国交易平台,2014年1月25日13时9分,ID账号6591用户以2424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涉案域名转卖给ID账号为3563用户,2014年1月25日14时37分,ID账号为3563用户将涉案域名以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易名中国ID账号为6635的用户。经查,以上三名ID账号注册信息为:ID账号6591用户的姓名为曾*,ID账号3563用户的姓名为王*,ID账号为6635用户的姓名为本案被告吴*。现涉案域名在被告吴*的ID账号6635下。综合上述情况,西*大队发现涉案域名有被盗情况发生,并联系易*司对被盗域名www.7238.com进行了冻结,禁止该域名被转移。后西*大队联系易*司欲将被盗域名发还事主张启军,易*司称需法院判决才能发还。

另查明,2014年1月25日,被告吴*向名为王亚龙的账户转账60000元;根据Whois信息查询显示,涉案域名现所有人为被告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虽通过签订合同将涉案域名转让给原告伊*司,但并未办理所有人信息变更,故2014年1月24日涉案域名被转入易名中国交易平台前,涉案域名的所有者为原告张*。西*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表明涉案域名www.7238.com被盗。该《工作说明》中记载“2014年1月25日14时37分,ID账号为3563用户(王*)将涉案域名以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易名中国ID账号为6635的用户(吴*)”,结合被告吴*的陈述,吴*与王*系通过二人的易名个人账户,以账户对账户的形式私下完成涉案域名的交易,并非通过易名网站的公开竞拍平台;同时,西*大队从易名公司调取的材料显示,王*将涉案域名转让给吴*的价格为0元,吴*虽提供转账记录称其已将域名购买款转账给王*,但并无证据显示王*与涉案域名转让有何关系,更无证据证明该笔转账即是涉案域名的购买款。因此,被告吴*非通过公开交易平台,且无证据证明已支付合理费用,其对涉案域名的持有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应将域名返还原告张*。易名公司作为涉案域名的现注册服务机构,应协助将涉案域名转移至原告张*名下。

从西城网安大队向易*司调取的资料可见,涉案域名进行的三次转移发生在不同对象之间,其中被告吴*系从案外人王*处转移取得涉案域名,吴*取得域名的对象是王*而非原告,因此,并无证据证明吴*直接对原告实施了盗取行为,或与前手曾彦、王*共同实施了盗取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承担赔偿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虽转移涉案域名系通过易名中国的账户,但操作账户、转移域名均系被告吴*、案外人王*等人的个人行为,易*司无法干涉注册用户在账户内的操作行为,涉案域名的几次转移亦未向易*司缴纳费用,故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易*司参与实施了盗取涉案域名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易*司在涉案域名的转移流程中有违反规则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易*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域名www.7238.com返还给原告张*,被告厦门*限公司应及时协助原告张*办理域名转移手续;

二、驳回原告上饶*有限公司、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上饶*有限公司、原告张*负担500元,由被告吴*负担5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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