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为与被告陶*、黄*、浙江慧*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本案案由原为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所涉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变更为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卢*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陶*、黄*、浙江慧*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