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网**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网*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电博*司)为与被告中国*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杭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名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限6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电博*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网电博*司诉称:其曾于2008年10月10日向北京*人民法院就被告互联网中心拒绝注册包括涉案域名在内的220个域名为由提起过诉讼,该院于2009年4月3日以涉案域名属于限制注册域名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2013年12月27日涉案域名被案外人注册。原告网电博*司认为2003年3月17日域名注册已全面开放,两被告虚设商标优先注册的条件,非法管理域名。在新判决、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认定原告网电博*司申请在先;2.确认aw.cn、ci.cn、eh.cn、is.cn、nl.cn、pu.cn、su.cn、vu.cn、yi.cn上述9个域名为原告网电博*司所有;3.由两被告承担诉讼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互联网中心书面答辩称:1、其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不直接接受用户的域名注册申请,与原告网电博*司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涉案域名在本案起诉之前已被案外人注册,如果原告网电博*司认为注册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向涉案域名的持有者提起诉讼,故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2、原告网电博*司称于2008年前申请注册涉案域名,此时涉案域名仍处于限制注册状态,故申请无效;其于2013年11月开始对部分保留域名进行开放,相关方案和规则均已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其官网上公示。原告网电博*司在本次开放注册期间,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故未能注册涉案域名。而案外人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文件,完成了涉案域名的注册。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对原告网电博*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就aw.cn、eh.cn、vu.cn提起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北京*人民法院已对原告网电博*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就ci.cn、is.cn、nl.cn、pu.cn、su.cn、yi.cn提起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网电博*司不应再提起诉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网电博*司的诉请。

被告爱*司书面答辩称:其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注册,原告网电博通公司并未就涉案域名向其提交注册申请,故与原告网电博通公司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涉案域名在本案起诉之前,案外人提交了商标证等域名注册信息,完成了域名注册,符合“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故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网电博通公司的诉请。

原告网电博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2008)一中民初第1375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其曾于2007年12月向被告互联网中心提交包括涉案域名在内的域名注册表。

2、涉案域名的注册信息,证明涉案域名于2013年12月27日被案外人注册。

3、关于GOV.CN三级域名升级的通知、(2012)海民初字第1784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06年2月被告互联网中心发布的该通知已经不为国家机构预留域名,国家机构无权注册。

4、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

5、CNNIC主任毛*在CN二级域名全面开放仪式上的讲话。

6、关于CN二级域名优先注册和优先升级期结束的通知。

7、CN二级域名正式开放注册。

8、工信复决字(2015)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公开申请表。

9、(2014)石民初字第479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

证据4-9,证明CN二级域名于2003年3月17日正式开放注册,不再预留。

10、(2008)一中民初字第1361号开庭笔录。

11、(2008)一中民初字第9146号开庭笔录。

证据10-11,证明域名已开放,也不需要开放备案。

12、工业和信息化部调查笔录,证明涉案域名已经取消限制。

13、工信公开(2014)1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证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否定继续预留。

14、吴*的答辩状,证明有人假冒商标、营业执照注册ae.cn域名。

15、授权委托书、刑事报案书,证明有人假冒商标、营业执照注册de.cn、ge.cn、se.cn域名。

16、Iu0026;S商标网络查询打印件,证明该商标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17、杭西公刑不立字(2015)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不需要商标就可以申请注册域名,申请人假冒他人注册。

18、电子邮件,证明被告互联网中心知道涉案域名系他人假冒商标注册。

19、(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9379号民事裁定书、(2014)海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没有查清“预留的合法性、先注册人注册的资料的真实性”为由,撤销一审判决。

20、调查函、调查取证申请,证明两被告虚构商标优先,对外宣布商标持有人优先注册。

本院查明

21、(2014)海民初字第2213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mx.cn、mx.com.cn域名为假冒注册。

22、(2014)一中民终字第469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两被告预留域名并非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目的,而是滥用权力。

被告互联网中心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证明域名开放公告。

2、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规则公告,证明日升期规则已经公告。

3、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日升期的结果公告,证明涉案域名已被符合日升期规则的人成功申请。

4、涉案域名注册信息,证明涉案域名已经被他人注册。

被告爱*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爱名网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证明爱名网及时发布过相关公告。

2、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规则公告,证明日升期规则已经公告。

3、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日升期的结果公告,证明涉案域名已被符合日升期规则的人成功申请。

对于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网电博通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预留域名的合法性。

本院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于原告网电博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判决查明原告郑*于2007年12月申请注册包括涉案域名在内的220个域名,并认定这些域名系限制注册域名,被告互联网中心不予注册并无不妥。证据2,具备证据三性,予以认定。证据3,与本案事实不具关联性,故不予认定。证据4-7,具真实性,综合通告、通知、讲话、报道的内容来看,2003年3月17日,CN二级域名在原则上开放注册的同时,另外还有一部分因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等原因禁止注册和限制注册的域名,并非所有域名均开放注册。证据8,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两份答复内容未明确是对哪一份申请作出的为由撤销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不能证明涉案域名于2003年3月17日已经开放注册。证据9、19、21、22,所涉域名与本案不同,案件事实与本案亦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10-11,所涉域名,与本案域名无关,也不能证明所有域名均已开放注册,故不予认定。证据12,被调查人在调查中称,对于备案限制注册的域名,“可能根据情况变化有所改变,取消限制”,该陈述表达的是未来的一种可能性,不能证明所有限制注册的域名均已取消限制。证据13,针对申请人郑*要求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叫停预留域名的资料,该答复称“未制作或获取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能证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否定预留域名。证据14-15,均系其他案件中的诉讼材料,所涉域名与本案不同,不予认定。证据16,系网络打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7,所涉域名并非本案域名,不予认定。证据18,系网络打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郑*在邮件中称“以下域名全是假冒他人商标注册的”也不能使被告互联网中心得出这些域名为假冒注册的事实。证据20,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两被告虚构商标优先的事实。

对于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网电博通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互联网中心于1997年6月3日成立,经原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作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及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务器。

2002年12月12日,被告互联网中心发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其中规定:一、禁止注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违反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内容,违反该条款规定的词汇不得注册为CN域名;二、限制注册,为了保障域名系统稳定性和可延展性,保护公共利益,对部分词汇采取限制注册措施。申请注册限制注册的名称,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由我中心根据域名系统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注册:1、基于技术原因:为了避免与国际域名体系发生混淆,同时为了今后CN域名体系增加新的二级类别域名留有拓展空间,对于已经或者有可能将来用于顶级域名或者二级域名的名称,限制注册为CN二级域名:(1)其他国家和地区域名(ccTLD)设立的二级类别域名(21个);(2)类别顶级域名(gTLD)(37个);(3)常见姓氏(304个)。2、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如果被无权使用者注册为域名,将会给公众造成某种错误暗示。因此,此类名称只能由有权使用者申请注册为域名:(1)国家和地区名称及缩写代码(729个);(2)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缩略语(31个);(3)国家机构名称(7452);鉴于国家党政机关名称难以收集完整,因此将已经在.GOV.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纳入限制注册范围:(4)部分领导人姓名的汉语拼音(79个);(5)有关国防和军事名称(467个);(6)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全称、正式简称(590个);(7)部分特殊电信码号资源(208个)。

2007年12月,原告网电博通公司向被告互联网中心提交包括涉案域名在内的220个域名注册表,被告互联网中心以该申请不合格为由拒绝注册。2008年10月10日,原告网电博通公司因此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13755号判决(已生效),驳回原告网电博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院认定所涉220个域名均列入限制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名称及组织代码”、“常见姓氏”、“国家机构名称”、“有关国防和军事名称”类别,被告互联网中心对该域名不予注册并无不妥。

涉案域名pu.cn、su.cn、yi.cn列入“常见姓氏”类别,aw.cn、ci.cn、eh.cn、is.cn、nl.cn、vu.cn列入“国家和地区名称及缩写代码”类别。

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互联网中心发布《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称:近年来,国内外互联网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采取保护措施的词汇已经不再适宜继续保护。我中心在征求有关专家和部分的意见后,将不适宜继续保护的词汇通过先后设立日升期、抢滩期和开放期的方式开放注册。为保证开放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我中心委托北京*证处对开放注册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同年11月5日,被告互联网中心发布《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规则公告》,称:我中心所指日升期是部分保留域名正式开放注册的第一阶段,该阶段只允许商标权人优先申请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一致的域名。日升期时间为2013年11月6日9时至12月5日24时,我中心官网及官方微博将在11月6日9时公布此次日升期的系统地址。用户需通过我中心公布的日升期系统提交申请信息,包括申请的域名名称、申请者信息、申请者联系人信息、手机号码、邮箱、注册服务机构等,并上传有效的证明资料。

同年12月16日,被告互联网中心发布《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日升期的结果公告》,其中aw.cn、eh.cn的成功申请者为常熟*有限公司,vu.cn的成功申请者为郁振威,ci.cn的成功申请者为林东梁,is.cn、nl.cn、pu.cn、su.cn、yi.cn成功申请者为时尚品牌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域名权属纠纷,被告互联网中心、爱名公司分别作为CN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与原告*公司关于确认域名权属等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被告。关于其他法院已驳回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就涉案的部分域名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与本案不同,故本案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被告互联网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务器,可以依法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根据具体情况禁止或者限制公众注册。《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已明确了禁止注册或限制注册的域名类别。原告*公司关于CN二级域名已于2003年3月17日全面开放注册的主张,并无有效证据证实。因原告*公司向被告互联网中心申请注册涉案域名之时,涉案域名尚处于限制公众注册的状态,且原告*公司亦无特定的合理理由注册涉案域名,故被告互联网中心未向其提供注册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曾被采取保护措施的域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取消注册限制,被告互联网中心因此发布了《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案外人根据该公告规定的日升期规则提交注册申请,被告互联网中心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被告爱*司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均无不当。至于原告网电博通公司提出案外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涉案域名,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亦不能据此主张涉案域名为其所有。

综上,对于原告网电博通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域名为其所有以及赔偿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网*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北京网*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