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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浙江**限公司、江**等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为与被告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司)、江*、赵*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淘*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5年6月10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起诉称:案外人吴*网络名“小漠”,系知名网络游戏解说,通过“真三3.9D”游戏解说、小火车视频组、《小漠英雄辅导班》、《英雄联盟国服第一系列》等游戏解说视频积累了大量的观众及粉丝,在青少年中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周*以自己的名义用淘宝账户“zhounima1989”向淘宝网申请了淘宝二级域名“lolxiezi.taobao.com”。周*经**授权同意,签订了《淘宝网网店租赁及合作协议》,将淘宝店铺与吴*的众多游戏解说视频相链接,吸引了每月数以千万计的视频观众访问量,也积累了庞大的淘宝店铺用户点击量。

2014年6月,南安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公司)授权赵*通过网络联系周*,希望作为淘宝店铺“小漠运动潮鞋店”的运营商,经过谈判,2014年6月8日,周*授权吴*与巨*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巨*公司在2014年6月14日开始接管“小漠运动潮鞋店”运营工作。

巨*公司接管“小漠运动潮鞋店”后,没有在2014年7月至9月依照《联营协议》约定向吴*及周*支付分成比例及利润,并以“小漠运动潮鞋店”向外借款31万元,至今未还。2014年10月17日,巨*公司在周*不知情的情况下,甚至恶意更改了店铺域名,江*注销了巨*公司的工商登记,并由赵*抢注了“lolxiezi.taobao.com”域名,以“小漠运动潮鞋店”登记了店铺名称,进行恶意的抢注和不正当竞争,给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周*针对巨*公司及江*、赵*的恶意侵权行为,向淘*司投诉,要求其依据《淘宝网子域名自助注册及使用规则》独立处置巨*公司等恶意侵权行为,变更域名登记至周*名下,但是淘*司拒绝履行监管义务,由此成诉。

周*认为,涉案二级域名及店铺经过其大量广告宣传、经济投入和运营管理被赋予了较高的经济价值和投资价值,活跃了虚拟经济,增加了大量就业,也为原告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收入,周*的合法域名权利应受保护。巨*公司、江*的恶意注销侵权行为以及赵*恶意抢注域名行为严重损害了周*的利益,周*保留追究侵权、违约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江*恶意拖欠周*债务及严重侵犯周*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恶意注销企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债务和法律责任,理应对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淘*司在周*明确提供巨*公司恶意侵权的证据后,没有依法依约协助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置网商利益于不顾,有违客户第一的企业经营原则,也实际严重损害了守法运营、诚信经营的网商利益,助长了网络侵权的不正之风,有违淘*司的社会责任及法律责任。综上,为维护周*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确认“lolxiezi.taobao.com”淘宝二级域名权属的使用权归周*所有;二、淘*司办理“lolxiezi.taobao.com”二级域名变更登记至周*名下;三、被告淘*司、江*、赵*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周*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第一项诉请中的“使用权”即淘宝会员依据《淘宝网子域名自助注册及使用规则》享有的技术服务使用权。

原告周*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联营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巨*公司授权赵*与周*授权代表吴*签订协议、并约定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的事实。

2.《淘宝网网店租赁及合作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周*与吴*就周*所有的“小漠时尚鞋店”达成网店租赁及合作协议的事实。

3.律师函一份,用以证明赵*以视频点击量不足为由不当主张先履行抗辩、并承认未支付全部利润的事实。

4.巨*公司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用以证明巨*公司在违约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逃避法律责任以及江*应该对巨*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事实。

5.(2014)浙杭东证字第27058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周*拥有“lolxiezi.taobao.com”二级域名权属、涉案店铺通过与吴*合作已经具有强大盈利能力以及巨*公司、赵*恶意抢注域名、转移资产骗取贷款的事实。

6.《淘宝网子域名自助注册及使用规则》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淘*司没有依照该规则履行义务致使周*被恶意抢注的域名不能取回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淘*司答辩称,一、淘*司并非适格被告。根据《淘宝网子域名自助注册及使用规则》相关规定,淘宝所有子域名归淘宝网所有。淘宝网对已经使用或将来可能使用的子域名享有绝对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自助注册成功并不意味着子域名权属的变更,因此周*主张的子域名属于淘*司,基于淘*司对于子域名的权属地位,应当列淘*司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非本案被告。二、由于子域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属于淘宝网,作为卖家会员通过注册仅获得通过该子域名跳转至其淘宝网店铺的技术服务使用权,因此周*的第一项诉请正确表述应该是技术服务使用权。而且该技术服务使用权也仅仅是归周*使用,而非所有。三、通过现有证据,淘*司未能发现周*所主张的江*、赵*存在侵权事实。通过淘*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域名的释放人实际是周*本人。四、即使江*、赵*侵权行为属实,周*自身也存在过错。主要体现在:1、淘宝会员店铺实行实名专用,而根据周*陈述,其与江*存在联营关系,将店铺所有信息交由江*控制。即使涉案域名确系江*释放,也是周*自身原因造成;2、《淘宝服务协议》规定登陆名、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赠与或继承。周*在明知该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将交易账户以合作方式转让给江*、赵*,存在过错。同时,淘*司对于周*与江*的合作事项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被*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2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淘*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

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淘*司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侵权实施者,《淘宝服务协议》明确规定登陆名、淘宝昵称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赠与或继承的事实。

3.《淘宝网子域名自助注册及使用规则》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淘宝网所有子域名归淘宝网所有,会员仅获得通过该子域名跳转至其淘宝网店铺的技术服务使用权,自助注册成功并不意味着子域名权属变更的事实。

4.注册信息打印件二份,用以证明淘宝昵称zhounima1989的登记注册人为周*、淘宝昵称endlessimba的登记注册人为赵*的事实。

5.涉案子域名申请及释放信息打印件一份,显示淘宝会员名zhounima1989在2014年10月17日将二级域名“lolxiezi.tao

bao.com“予以释放,并申请新的子域名,之后淘宝会员名edmlessimba申请开通涉案二级域名,用以证明释放涉案二级域名系淘宝会员自己操作以及二级域名处于无主状态时任何网店经营者均可申请获取该域名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周*提交的证据材料,淘*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表示不清楚,认为即使属实也违背了《淘宝服务协议》相关约定,而且证据1的协议甲方为吴*并非周*,根据协议约定,周*自己将淘宝账户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周*自己承担。证据2的协议约定吴*授权周*为吴*在淘宝网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合法服务商,同时约定由吴*在该网店进行鞋类产品的销售活动,根据该约定,本案即使存在侵权,权利的主张人应该是吴*,并非周*。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清楚,认为即使属实也只能证明周*与赵*存在争议,与淘*司无关。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该信息只能证实注销事实,并不证明主观恶意。对证据5的公证书中涉及淘宝网页面的截图真实性无异议,对涉及支付宝、QQ邮箱等页面的截图不清楚,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首先,该子域名并非周*所有,其仅获得技术服务使用权,权属仍然属于淘宝网;其次,通过网络截图无法证明店铺具有盈利能力,即使存在盈利能力,该权益也是属于案外人吴*,并非周*;再次,公证书不能证明赵*存在恶意抢注,至于是否存在转移资产及骗取贷款的情形,淘*司不清楚。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淘*司没有履行义务,根据该规则,淘宝网所有子域名归淘宝网所有。

被告淘*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周*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淘*司只是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淘宝服务协议》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周*也没有违反该协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周*并没有主张域名的所有权。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涉案域名的申请释放时间在涉案《联营协议》协议期内,即处于江*、赵*控制涉案店铺期间,其中最后一次释放涉案域名并将域名修改为plkiidh.taobao.com是在2014年10月17日22点20分27秒,赵*申请涉案域名是在2014年10月17日22点22分07秒,而周*于2014年10月18日才将支付宝账户取回,因此,周*对淘*司主张赵*申请符合规则没有异议,但是赵*该行为构成恶意侵权。

本院认证意见:周*提交的证据1、2、4、5、6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确认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3系赵*与案外人吴*就《联营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3不予认定。淘*司提交的证据1-5,周*对其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也具备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并依据其书面记载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1日,吴*(游戏解说主持人,艺名小*)作为甲方与乙方周*签订《淘宝网网店租赁及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承租乙方所有的淘宝网店(店铺名:小*时尚鞋店,会员名:zhounima1989,域名:lolxiezi.taobao.com,)用于鞋类产品的网络销售活动,甲方为乙方淘宝网店提供网络链接和游戏解说视频广告等点击量增值服务;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淘宝网店的原有名称和用途;合作期满,“lolxiezi.taobao.com”的淘宝网店权属归乙方所有;协议合作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另约定甲方有权以“lolxiezi.taobao.com”、网络店铺及乙方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各类合作协议、租赁协议等协议,乙方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乙方应在合作期间日将淘宝旺旺、支付宝等账号、密码交付甲方;双方还就租金及合同解除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4年6月8日,吴*作为甲方与乙方巨石汇公司就小漠运动潮鞋淘宝店(lolxiezi.taobao.com)联营事宜签订《联营协议》一份,乙方签约代表为赵*,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店铺的引流及推广工作,乙方负责店铺运营、装修、进货、发货、客服、售后等所有工作;甲方拥有店铺所有权,协议到期后乙方无条件归还店铺运营权;甲方拥有支付宝所有权,在协议期内乙方拥有支付宝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支付宝使用及乙方任何合法转账行为;协议还就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14日。

2014年11月25日,周*的委托代理人吴*向浙江*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吴*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IE浏览器,使用百度搜索“解说小漠”,点击“解说小漠的频道-优酷视频”链接,点击其中的“双五杀无伤单刷大龙!国服第一中单劫”视频链接,该视频播放次数为2506849次,打开相应页面后,将视频进度拉至相应位置,显示“小漠运动潮鞋店”(掌柜zhounima1989)店铺产品截图及“lolxiezi.taobao.com小漠鞋店(冬季球鞋让你湖面飞奔!隔空飞五米)”文字广告;点击“(笑笑white微笑草莓PDD)史上最强全明星*役队VS黑*”视频链接,该视频播放次数为1877970次,打开相应页面后,将视频进度拉至相应位置,显示“lolxiezi.taobao.com小漠鞋店(冬季球鞋让你湖面飞奔!隔空飞五米)”文字广告;使用账号“zhounima1989”及相应密码登录淘宝网,点击“卖家中心”,显示店铺名称:小漠时尚鞋店,在该页面点击“支付宝账号:1592776”链接,在显示页面中点击“账户设置”,显示淘宝账户名:zhounima1989,姓名:周*;点击“交易记录”,在交易时间栏内选择“2014.06.01-2014.10.31”,关键词栏内输入“赵*”,显示该时间段内上述账户向赵*转账38笔,共163959元;在“卖家中心”页面中点击“管理店铺动态”,显示该店铺二级域名是http://plkiiudh.taobao.com,提示:您已更改了3次域名,不可再更改,绑定时间:2014年10月17日,点击上述域名可进入店铺“小漠时尚鞋店”;在IE地址栏输入“lolxiezi.taobao.com”进入淘宝店铺“小漠时尚潮鞋”,显示掌柜名“endlessimba”;2014年12月3日,浙江*方公证处出具(2014)浙杭东证字第27058号公证书一份。

淘*司确认用户名为“zhounima1989”的淘宝账户由周*登记注册,用户名为“endlessimba”的淘宝账户由赵*登记注册。淘宝账户“zhounima1989”于2013年6月30日申请域名“lolxiezi.taobao.com”,又分别于2014年8月3日、9月29日和2014年10月17日22点20分27秒对该域名进行释放,于2014年10月17日22点23分50秒申请域名“plkiiudh.taobao.com”。同时,淘宝账户“endlessimba”于2014年10月17日22点22分07秒申请域名“lolxiezi.taobao.com”。

另查,巨*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2012年2月2日成立,于2014年8月22日注销,公司唯一股东也即法定代表人系江**,赵*公司监事。淘*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发布国内广告等。淘*司经浙江*理局批准享有在其经营的网站(www.taobao.com)上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含电子公告服务。在淘*司网站(www.taobao.com)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司制定的《淘宝服务协议》,其中协议第一条第3点规定,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法律声明、《淘宝规则》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公告或通知,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淘宝卖家会员自助注册并使用淘宝子域名,需同意《淘宝网子域名自助注册及使用规则》,该规则规定,淘宝网所有子域名归淘宝网所有;会员通过淘宝网子域名自助注册系统进行子域名注册仅获得通过该子域名跳转至其淘宝网店铺的技术服务使用权,自助注册成功并不意味着子域名权属的变更;会员通过淘宝网子域名自助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成功的子域名将自动指向会员在淘宝网设立的网络店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周*于2013年6月30日以淘宝账户“zhounima1989”申请注册淘宝二级域名“lolxiezi.taobao.com”,从而获得通过该域名跳转至其淘宝网店铺“小漠时尚鞋店”的技术服务使用权。“lol”系电子竞技类游戏《英雄联盟》的简称,周*以该域名绑定的淘宝店铺与《英雄联盟》游戏解说小漠即案外人吴*签订《淘宝网网店租赁及合作协议》,将上述淘宝店铺租赁给吴*进行鞋类销售的同时,从周*提供的证据显示吴*的游戏解说视频的点击量巨大,达到几百万次,吴*在其游戏解说视频中通过插入店铺广告的形式推广涉案域名,使得关注其解说视频的人可能同时关注到涉案店铺,从而增加涉案店铺的浏览量,进而为涉案店铺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由此可见,涉案域名经过推广已经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江*、赵*是否侵犯周*对涉案域名享有的技术服务使用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外人吴*从周*处租赁涉案店铺后以该店铺与巨*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由吴*负责店铺引流及推广工作,巨*公司负责店铺运营、装修等工作,联营期限自2014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14日。江*作为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在协议履行期间即2014年8月22日注销巨*公司的工商登记,其并未就注销事实告知周*或吴*,也未提前终止联营协议,应推定巨*公司注销登记后系由江*继续履行协议并负责涉案店铺的实际运营,而涉案二级域名的最后两次释放时间均在巨*公司注销登记后,由此可见,涉案域名的最后两次释放行为系江*或其授权所为。同时,赵*作为巨*公司监事,也是《联营协议》中巨*公司的签字代表,其在涉案店铺最后一次释放涉案域名后,仅隔100秒即以其本人注册的淘宝账户“endlessimba”抢注涉案域名,表明其对涉案店铺三次释放域名的行为均知晓,且江*与赵*均知晓涉案域名所蕴含的巨大价值,由此可见,江*与赵*共同具有恶意抢注周*涉案域名的主观故意。同时,赵*以淘宝账户“endlessimba”开设的淘宝店铺“小漠时尚潮鞋”与周*的涉案店铺“小漠时尚鞋店”销售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使用的店铺名称中均含“小漠”。由此可见,江*与赵*抢注域名的行为,可以将吴*为周*淘宝网店提供的网络链接和游戏解说视频广告的点击量引流至自己店铺,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该店铺误认为吴*游戏解说中推广的店铺,从而增加自己店铺的产品销售量,从中获利,客观上,抢占了原属周*淘宝店铺的流量与交易机会。综上,江*和赵*具有共同通过恶意释放域名以达到抢注涉案域名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不正当地抢占了原属周*淘宝店铺的流量与交易机会,侵犯了周*对涉案域名享有的技术服务使用权,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是淘*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因周*的淘宝账户释放域名的行为和赵*的淘宝账户注册域名的行为本身并无明显违法或侵权的情形,周*也未举证证明其就江*、赵*恶意抢注的事实向淘*司进行投诉举证,仅从释放域名行为本身无法得知实际实施人并非登记注册人,因此,淘*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不构成帮助侵权。淘*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江*、赵*释放、抢注涉案域名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周*对涉案域名享有的技术服务使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周*诉请要求确认涉案域名的技术服务使用权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由原告周*享有通过淘宝二级域名“lolxiezi.taobao.com”跳转至其淘宝网店铺的技术服务使用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江*、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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