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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有限公司与余杜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杜鹃、第三人上海中*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杜鹃、第三人上海中*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杜鹃、第三人上海中*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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