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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扬州市**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扬州*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永*公司支付工资144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告永泰无纺公司拖欠原告王某某工资144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永泰无纺公司应当支付。被告永泰无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扬州市*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4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扬州*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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