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姬某某与候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候某某与被*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勇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候某某诉称,被告于2009年4月承包了长兴*限公司装饰工程,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全部装饰工程完工,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11400元。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1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候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出具的欠条二份,证明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114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某某于2009年4月承包了长兴*限公司装饰工程。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木工工作。后原、被告双方两次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11400元,并由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二份。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的诉讼请求仅主张工资欠款,本案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的争议,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因此,本案无需仲裁前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动后,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对所欠工资出具了欠条予以确认,但仍拖欠不付,显属不当,应承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某某给付原告候某某工资款人民币114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缓交),由被*某某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