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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绍兴世界**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诉被告绍兴世界*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屠*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世界*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3日应聘至被告单位工作,自同年9月开始,被告就拖欠原告工资,2006年4月,被告出具欠条,承认欠原告工资9,730元,于12月31日前解决。但时至今日仍未支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9,7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绍兴*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刘*员工,自2005年9月25日至2006年4月20日共计6个月20天工资及每月150元通讯交通补贴总计9,730元未发,于12月31日前解决。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情况说明及原告在诉讼中的陈述。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之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绍兴*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工资9,73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绍兴世界*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绍兴*理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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