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跃诉被告绍兴世*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跃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超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超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吉超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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