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陈*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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