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与被执行人青岛*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劳人仲*第761号裁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2014)胶劳人仲*第76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夏**与胶南**育苗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黄岛区阳光海岸水疗公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贺**与黄岛区阳光海岸水疗公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黄岛区阳光海岸水疗公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青岛**铸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盛**与平度市艾拉维婚纱摄影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青岛茶山**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中国人民**司沂源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