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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城关供销合作社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城关供销合作社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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