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城关供销合作社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琚秋菊申请执行苗**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杜**申请执行苗**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杜**申请执行苗**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万洪付与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姚**与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秦*与被告赵**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与被告赵**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与被告赵**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河**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屠复成与被上诉人郑**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