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杜*申请执行苗*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苗*的相关财产线索,2015年9月29日申请人杜*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淇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