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等六人申请执行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长期外出不在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万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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