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李*、李*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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